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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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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木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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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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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征占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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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审核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狩猎证、采集证、经营许可证及运输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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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木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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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权限内森林资源流转审批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八条第八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应当由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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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条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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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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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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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毁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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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买卖涉林证件、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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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非法收购林木或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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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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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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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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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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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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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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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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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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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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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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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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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违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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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违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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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违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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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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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非法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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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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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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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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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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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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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成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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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违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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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违反调运、收购、销售、存放、携带、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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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和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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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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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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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违反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古树名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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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违反规定,严重影响湿地用水,或危及候鸟生存、生存、繁衍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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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繁衍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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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违规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列》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四)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证件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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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收缴采伐许可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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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代为补种树木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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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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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征收森林植物检疫费 |
行政征收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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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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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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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林权证》登记、造册、核发、变更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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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采伐限额监管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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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采伐许可证监管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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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森林资源监测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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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古树名木保护监管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条 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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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林地资源监管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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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监管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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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监测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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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监测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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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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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 |
行政检查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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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监管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二十一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第三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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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监管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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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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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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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监管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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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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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实行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制度。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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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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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
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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